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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定点评估工作方案

巴彦县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定点评估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申请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定点评估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哈尔滨市医药机构定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医保规〔〕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巴彦县统筹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准入条件且已提交申请的各类医疗机构。此前已与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的医疗机构不需重新评估。

二、评估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准入、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三、评估内容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内容:

1、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区域规划;

2、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是否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4、是否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是否具备管理医保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6、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7、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由经办机构在协议定点评估过程中查询核实医药机构相关信用信息;

8、是否配备适应医疗保险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系统)、可实现与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功能,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9、社会办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是否满3个月。

四、评估流程

(一)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可向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集中开展评估

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哈尔滨市医药机构定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医保规〔〕6号)要求,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分。通过评估小组综合评估定点医疗机构85分以上为合格,综合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将评估情况经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形成评估意见,报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讨论后,对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经办中心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由经办机构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之日起,整改3个月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组织领导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华禹,医保中心负责人,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负总责;副组长:王荔,医保中心副主任,刘国义,医保中心副主任。按照评估工作分工权限,负责分管项目具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评估小组,1.医疗保障评估小组,组长:王荔,成员:孙晶华,负责评估表中1、2、7、11、14项,并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2.医药卫生评估小组,组长:刘国义,成员:周洪雷,评估专家,负责评估表中3、4、5、6、8项,并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3.财务管理评估小组,组长:刘国义,成员:宋学峰、王渤,负责评估表中9、10项,并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4.信息管理评估小组,组长:王荔,成员:张齐、裴雪皓,负责评估表中12、13项,并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

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评估小组组长分工负责。要按照评估表项目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做好评估佐证材料的归集整理、报告工作。评估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接受被评估机构任何礼品、礼金、购物卡等物品,不得有影响公正评估的其他行为。

本方案解释权归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所有。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巴彦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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