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乡居民: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38号)、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医保发〔〕45号)及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成人居民”)。
2、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其他具有本县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简称“学生儿童”)。
二、参保缴费期及待遇期
(一)集中缴费期(9月1日至12月20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延长期(12月21日至3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缴费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其它缴费时段(4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缴费后3个月(含缴费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自年1月1日起,成人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55%、70%、75%提高至60%、75%、80%,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元提高至元。
(二)扩大资助参保范围。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重残(一、二级)、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享受“困难人员”待遇标准。
(三)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进一步简化“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认定流程,对未通过特殊慢性病认定且已明确诊断为“两病”的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确保将符合“两病”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全部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四、缴费办法
1、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统一办理缴费。
2、年、年缴纳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未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缴费的居民有以下几种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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