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法考#
法考中刑法难度不大,困难在于对行为的定性,因此需要通过大量的例子(题目)来逐渐明晰界限。
刑法与民法有共通之处,就是在于距离生活很近,不论是否系统的学习过法律,都能凭借自己朴素的观念得出自己结论。
以至于李建伟老师曾这样评价民法的学习:
“你只要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学民法一般不会遇到什么障碍。”
但这往往会给人一种错觉,就是凭借着自己朴素的法律观念做题。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说刑法、民法像是渣女,明明看起来很好接触,却总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因此我认为还是要重视对基本知识的掌握。
每年法考结束后,稀奇古怪的刑法题目总是被人讨论最多的,因而也是被还原最完整的,我也不例外:
年10月16号客观题考试第一题就是刑法题,这一道单选题我就做了三分钟……
最后两道题是关于“公开盗窃”。
而且在考试中,常常出现“假使认为……那么……”这种类型的题目,这就要求考生除了掌握不同的观点,对语文理解能力也是考验。
法考中的刑法出现过被压中原题的情形,因此各刑法老师考前聚焦可以重点 笔记是在观看万国法考车润海老师年精讲课程中记下的。
(刑法)笔记共计约2.3万余字,我知道很多同学都没有几秒钟的耐心把这篇文章翻到底,不过没关系,只要准备参加法考的同学能完整复制粘贴下来,在备考中觉得有用也就够了。
民法笔记约2.1万字,刑诉法笔记约2.9万字,民诉笔记约1.3万字,商经知约万字,行政法约1.4万字,三国法约1.3万字,理论法约1.6万字。这些笔记总共字(含标点符号,误差字以内)。
这也是我关于法考的最后一次推送,突然有点舍不得,感觉时间很快。在主观题备考期间写下60万字的那个视频里,我也对此进行了表述,但是我通过观看后台数据发现,好像大家都没怎么看视频,所以也都没有看到我留下的彩蛋……
不过没关系,也希望笔记能帮助到备考的同学……
以下为正文:
专题1刑法基本理论与刑法解释
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变通规定(港澳台)
刑法的机能(作用):行为规制机能、保护法益机能
刑法解释(适用):贯穿刑法适用的全过程,不能进行类推解释。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高检和最高法)3学理解释又叫无权解释(1优先2,2优先3)。解释技巧(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和解释理由
缩小解释是缩小到核心,目的性限缩是留下1/2(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是他人的财物)
1文理解释:字面含义2体系解释:联系上下文3当然解释(出罪举重以明轻和入罪举轻以明重,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4历史解释:根据当时的立法原意或根据历史的发展
(都需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专题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内容:形式的侧面(定罪量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司法权:法律明确、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权,法律要科学合理:明确)
罪刑相适应原则:合理的刑罚体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司法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不是立法平等。
专题3刑法的适用效力
1空间效力:解决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属地(船舶航空器)、属人(法定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军人和公务员都要管)、保护(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双重犯罪,可以适用中国刑法)、普遍(国际罪行,参加了缔约,罪犯出现在国境内)
2时间效力(适用哪个刑法的问题,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司法解释之间且未判,优先适用第一个解释(也适用从旧兼从轻,但前提是未决犯)。
犯罪的分类:1重罪与轻罪的的分界点是三年;
2自然犯和法定犯(单位不能成为自然犯)
3隔隙犯和非隔隙犯(行为和结果有无时间间隔)
4即成犯:一锤子买卖,不可修复。如故意杀人
状态犯是犯罪行为终了以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如盗窃,可以修复)。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如非法拘禁),凡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都是继续犯(如以非法拘禁为蓝本+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强奸只定拐卖妇女罪),中途加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持有型犯罪也都是继续犯。
(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在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
1基本犯:基本的量刑情节
2加重犯:地点加重、情节加重(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结果加重(抢劫致人死亡)3减轻犯
犯罪构成=客观不法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责任要件(年龄、身份等)(两个要价的具体内容叫做构成要件的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看得见摸得着(行为结果、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叫描述,生活术语,比如人、妇女等。(一般比较明确)(行为人只需要认识到属于这个词即可)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专业术语,客观事实+价值判断,比如淫秽物品等(可能会有争议,法官决定)(起码认识到客观事实,价值判断法官决定)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要素,所有的要件要素原则上都是积极的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可以减轻的(自首等)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成立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比如行为,主体等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有的犯罪需要,有的犯罪不需要。比如身份、目的等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白纸黑字在刑法条文上写清楚的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没写出来但也是必须的。盗窃诈骗等,没有写出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专题5客观不法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作为犯:不让做偏要做,违反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犯:让做不做,比如逃税遗弃。(区分主要是看有无作为义务)(非法持有毒品,就是作为犯)可以通过积极行为也可以通过消极行为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
不作为犯的种类: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履行义务构成)(逃税、遗弃等)和不真正不作为犯(通常是作为犯,但也可能是不作为,比如故意杀人、放火)。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当为(有义务)能为(有能力)而不为,没有救助可能性也不构成不作为犯(比如直接撞死别人,救也不能避免死亡结果,所以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1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监控区域内有救助义务;降低风险后没有救助义务,如果救助行为耽误了他人的救助就会产生救助义务;行为创造了风险,原则上有救助义务。
例外:1恋爱、旅游、喝酒、爬山等,属于社会正常风险,成年人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2正当防卫也没有救助义务。防卫过当有救助义务。紧急避险也有救助义务。危险源(小孩、精神病)的监控者(父母)有救助义务。
2合同义务所引起的义务
3紧密的共同体有救助的义务(一起登山)
先前的犯罪行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因果关系(归责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但并不一定必然(比如10岁等)。是一个客观层面的事实,不允许假设(比如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不对结果承担责任,但行为本身要承担责任(开枪射击未打中,被害人出车祸死亡,依然要承担故意杀人未遂)
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大面积撒网,选择性捕捞。(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条件说为基础(环环相扣)(危害行为是因,判断是不是危害行为的标准是刑法管不管)必须是危险行为+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不是)
2因果关系的中断:原则上1和2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但介入因素太强势(异常且偶然+贡献率99%)中断先行为的因果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可以认定为异常因素)
客观归责理论:1行为创设/实现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2实现法律所禁止的风险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如果没有创设法律所规定的风险,就不需要进行客观归责。比如:如果打完一针就会死,打的第二针并没有创设新的风险,所以对第二针不需要归责)
专题6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12周岁(生日第二天)以下完全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八种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以及以故意杀人论处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2携带凶器抢夺的、盗窃诈骗抢夺后抗拒抓捕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犯罪、容易模仿)
16周岁以上要对所有的罪名承担责任(从轻减轻是量刑环节)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未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应从轻减轻处罚;故意犯罪的,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
犯罪时查不清年龄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精神病人的责任承担:完全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部分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可以从轻减轻;间接性精神病的,分情况:利用精神病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原因自由行为)。一般的抑郁症要承担%,严重的抑郁症(视同精神病人)可以减轻从轻。
病理性醉酒不用承担责任。盲聋哑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地位和状态,不属于特殊身份,比如首要分子。真正身份:定罪的身份,可以共享身份(贪污罪要求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真正身份:量刑身份,不能共享身份(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要从重处罚)(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拿钱是贪污罪,无编制的工作人员是职务侵占,两个人合谋原则以高身份者定罪,例外是看主次,都定主要罪名)
专题7罪过: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对结果的态度)
直接故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发生的(对结果投赞成票)(直接故意犯罪才会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形,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对结果投弃权票)(盗窃枪支罪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括过失)犯罪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定罪。
(刑法中只有这两个地方必须是故意:累犯前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要执行死刑,一般犯罪的,死缓两年重新计算)
(题干中使用不慎、不料、玩忽职守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使用突然、意外的一般认为是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违反了规则,应当承担责任成立过失犯罪。(意外事件是遵守了规则还造成了后果,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采取的措施强度不同:前者基本不采取措施,后者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犯罪目的:犯罪是为了什么。第一种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杀人)。第二种是目的犯当中的目的(绑架是为了钱),目的的实现与否不影响定罪。
犯罪动机:犯罪的原因。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量刑可能有影响。
犯意提升:犯意加量,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类法益。犯意提升从高者定一罪。犯意减少也是从高者定罪。
另起犯意:对象不同一(同种数罪定一罪)或法益不同类(数罪并罚)
事实认识错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根据差距大小可分为具体事实错误(中小错误,没超出保护范围,比如想杀张三杀了李四,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和抽象事实错误(想杀人杀了猪)。前提是有犯罪的故意。
对象错误:主观错误。我想杀的人没来:误将张三当作李四。
具体符合说:吹毛求疵,不一致则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罚。但近几年也要“按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求同存异。想杀人(张三)杀了人(李四),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打击错误:人看清了,但枪法不准。客观错误
具体符合说:吹毛求疵。不一致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择一重罪故意杀人未遂处罚。
法定符合说:求同存异。依然是故意杀人既遂。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做题一般是法定符合说,如果问了具体符合说则按标准说)
因果关系错误:很小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想推入井中淹死,结果被石头砸死)三种类型:死的方式不同、死晚了、死早了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只有一个行为,只定一个罪)
行为无价值强调刑法要规范人们的行为,结果无价值强调刑法要保护结果。
抽象的事实错误:(大型错误,超出了保护范围,想杀人结果杀了猪)分别判断,择一重罪处罚。
想偷钱偷了枪,钱和枪在财物的属性中重合(想侮辱尸体结果是活人,尸体和活人在肉体重合,所以是侮辱尸体既遂),所以是盗窃罪的既遂。
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没学好,原则上后果依据法律规定,特殊情况是例外:对法的状况产生疑问、特别领域向法院咨询、侵犯基本人权的咨询不影响定罪。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迫不得已。德国癖马案。
专题8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人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具有进攻型、紧迫性、破坏性、客观存在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有过失按过失,无过失意外事件)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权利可以延长防卫,追盗窃者)3主观条件要有防卫意识(看到犯罪行为+保护特定利益)(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歪打正着,不成立正当防卫)4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或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性侵害约等于严重侵害)
防卫过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重伤),结果和手段都过分才能是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对于穷凶极恶的,造成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且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紧急避险:风险来源多元化。不适用职务、业务上有特殊要求的人,比如消防员。损害无辜的第三者利益。要有避险意识(看到危害,损害第三人利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假想避险有过失按过失,无过失意外事件。
被害人承诺:1承诺者必须对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无权承诺社会国家公共利益)(财产可以无限制承诺,对人身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名誉也可以承诺)2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幼儿精神病人无权承诺,未成年有权承诺相应的事项)3承诺必须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承诺动机错误,承诺有效;被骗的承诺,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结果发生之前必须承诺,事后承诺无效6承诺是全方位的承诺,包括主体、方式等。
义务冲突:妈妈和老婆同时掉进水里只能救一个,对另一个不构成犯罪(此外也有自救行为)
危险接受:谁支配危险,谁对结果承担责任
专题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应当从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只有直接故意存在这些形态)。犯罪停止形态不具备转化性,所以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停止形态。参考法定刑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中止和未遂主要是看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活动,需不需要点赞)
在预备阶段停下来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在实行阶段停下来是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被迫停下来是犯罪预备,在实行阶段被迫停下来是犯罪未遂。
客观上犯罪行为停止,主观上犯意消除
犯罪预备:预备阶段=没有着手实施行为。预备行为不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通常性。被迫停下来。
着手:1犯罪对象要出现2实施刑法分则的动词(例外:实施诬告陷害行为,就是诬告陷害的既遂)
预备行为实行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阶段)、煽动分裂国家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
犯罪未遂:已经进行犯罪行为且没有既遂,原因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结束但结果未出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结束前被迫停下来。
能犯未遂:好牌被打烂。危险性大要定罪。不能犯未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比如枪里没子弹,要定罪。(愚昧犯无罪)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能与不能都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哪怕主观是错误的。中止不是暂停,要求彻底放弃此次犯罪。自动放弃可重复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实施中止行为+既遂结果没出现=犯罪中止,既遂结果出现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出现异常的介入因素,则中断因果关系,前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后行为承担结果。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损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是抢救行为造成的)
专题1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个人行为全体责任(部分实行,全体责任)。其中有一个人是过失就不成立共同犯罪。中途加入可以成立共犯,但不需要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部分犯罪共同说:罪名有重合之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处重合)(行为是共同的,不存在支配关系)成立共同犯罪和年龄没关系。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1过失犯罪不成立(但交通肇事罪可能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两个人都是未遂)3实行过限(A和B分别评价、A和a+共同承担)4间接正犯原则上不构成
*片面共犯:帮助了但是行为人不知道:片面的教唆犯、片面的实行犯(是共犯或不是共犯均可)、片面的帮助犯(必须是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的共犯和必要的共犯(对合型犯罪:行贿受贿,一般惩罚罪责较重的一方)2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3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性)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1首要分子通常是主犯,但有例外;2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帮助犯都是从犯,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一分类下人物是排斥关系,但可能出现转化:胁从犯可能会转化成主犯。
教唆犯和被教唆者应当是共同犯罪。教唆犯是点燃犯意(从无到有),帮助犯火上浇油是强化犯意(从弱到强)。一般认为被教唆者应该年满14周岁。教唆者一般是主犯,但也有例外情况。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者罪的,教唆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共犯从属性是主流(教唆未遂不处罚)。(教唆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未遂的教唆和教唆的未遂)
帮助犯:中立的帮助行为(日常行为对犯罪行为起了促进作用:卖羊角锤是帮助犯,卖快餐不是)未遂的帮助和帮助的未遂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犯罪构成要件内一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对象错误或者手段错误)2在行为的重合范围内构成共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重合)3间接正犯教唆犯的认识错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在教唆犯重合)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A和B不负责,A和A+要负责
共同犯罪和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中,甲中止,他人既遂,则甲也既遂
共犯脱离理论: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例外。脱离条件:消除物理上的影响力、消除心理上的影响力。教唆犯原则不能脱离,除非消除犯意。
根据在犯罪中的分工: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同种类互斥,不同种类可能重叠)
专题11单位犯罪:原则双罚制,单罚制只惩罚自然人,对单位只能财产罚,只能判罚金,不能罚没收财产。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大部分人去犯罪。原则上是故意犯罪,但也可能是过失犯罪(集体决定给予资格,桥梁酿成事故)。单位和单位领导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自然犯(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
专题12罪数论:数数有几个罪。
1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非法拘禁天)(侵犯人身自由的和持有型犯罪一般都是继续犯,如非法拘禁),
中途加入可以成立共犯。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是偶然的竞和)
法条竞和: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一般法)。所以定罪是特别法优先(是必然的竞合)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要有直接因果关系2对基本罪行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3法律作出规定4犯罪行为具有造成加重结果的高度可能性
2法定的一罪:两个行为法律规定为一个罪(拐卖妇女+强奸=拐卖妇女罪,绑架+杀人=绑架罪)
3处断的一罪:本来多个行为,但裁判为一罪。
连续犯(连续杀了多人)
牵连犯(伪造国家印章+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罪)前后要有高度伴随性。择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制造枪支后马上就会持有枪支)。吸收犯是更为紧密的牵连犯,%伴随性。针对的对象具有同一性。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第一个行为有罪,第二个行为无罪(盗窃后销脏)(吸收犯是前后两个都是罪)
原则上一行为一罪,数行为数罪。例外走私船上放了毒品淫秽物品等,应该数罪并罚。
禁止重复评价:一个行为只能罚一次。不承认同种数罪(同种数罪不并罚):多次盗窃仍然定一个盗窃罪。判决后,发现新罪或漏罪即使一个种类,也应该数罪并罚。行为仅侵犯一个法益,应该定一罪。普通财产犯罪,后续处理赃物行为不处罚(枪支、毒品、文物等违禁品流转一次一个罪,可以并罚)。
专题13刑法的体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有涉及到钱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是法院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公安局执行,三个月以上的原则上是监狱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死缓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算。
管制:在狱外执行。不能胡说八道、胡作非为、胡乱走动。可以颁发禁止令。
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看守所执行)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适用死刑的情形: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审判时(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包括流产的妇女)、审判时75周岁以上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制度:1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2一般的故意犯罪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3没有故意犯罪,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过失犯罪或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影响)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有期徒刑(死缓在监狱至少要15+2年)。
死缓的限制减刑: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的,最少要待25+2年,重大立功表现20+2年。死缓犯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牢底座穿。(这两者有利于被告,可以溯及)(限制减刑仅针对死缓,不针对无期)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少也不得少于一半时间。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犯罪分子的合法所得)
罚金刑依据刑法,但可以延期缓期缴纳。既有罚金刑也有民事赔偿,优先民事赔偿。
犯罪工具要没收但是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的合法财产。
没收财产包括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无交代默认为没收全部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家属财产,有正当债务的经请求优先偿还。
剥夺政治权利:核心是言论自由。适用情形:1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一般是主刑执行完毕再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也剥夺政治权利8年)(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在离开羁押场所时计算,缓刑的从缓刑当天开始剥夺)。如果只有有期徒刑5年,则政治权利不受影响。
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
禁止令:禁止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特定的活动。不能禁止基本人权。禁止令的对象:仅可以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管制或缓刑开始即生效。
从业禁止:一般是三到五年,也可以终身禁止
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人适用社区矫正,由司法局执行。
专题14刑法的裁量:主要在法院
法定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的。从重从轻是参考本身的刑罚。减轻可以跳出原来的量刑范围。
酌定量刑情节:法律没有规定,但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比如:悔罪表现、犯罪动机等。不能跳出量刑范围。要跳出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后都是故意犯罪2两个罪都需要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有一个犯罪时不满18不构成累犯)(缓刑期间或缓刑执行完毕后犯罪的都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前后犯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犯罪。未成年人也不构成特别累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要求(多久都可以)。
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能缓刑和假释、可以减刑、可以保外就医
毒品犯罪的再犯:要从重处罚、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五年后再犯仅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自首: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如果是共同犯罪,要交代共同犯罪事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是被抓后的如实供述)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自动投案: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盘问的构成自动投案,但因犯罪嫌疑被盘问的不构成自首,能跑而不跑构成自首,被亲友绑送归案的不成立自首、亲友陪同归案的成立自首,被动归案又逃跑又归案的不成立自首,主动归案的又逃跑又归案的成立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交代共同犯罪的事实:1只要求交代事实问题(案情)2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承认罪行),交代虚假事实影响定罪量刑的,不成立自首3共同犯罪中,除交代自己外,还要交代同案犯。必须在一审判决之前交代。
特别自首:(从宽35%)已经被判刑+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未知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类的罪行才可以特别自首。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罪行。前后罪必须没有法律上的密切联系
*立功:除了自首之外的都是立功。(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说出来是自首,说别人的犯罪事实是立功)(立功的从宽力度比自首更大)(立功强调线索、有效性、合法性),
类型主要是1揭发客观事实就可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3组织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不能认定立功的情形:1亲友代为立功的2通过职务行为的3对合型共同犯罪中交代对方(这属于自首)
重大立功:揭发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所有者所犯的所有犯罪
数罪并罚:看看要做几年牢。同种数罪不并罚,异种数罪才并罚。
吸收原则:无期徒刑+三年有期=无期徒刑
并科原则:罚金刑+五年有期=罚金+五年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主要是有期徒刑的限制加重。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不超过25年
1判决前一人数罪的:
(1)单个最高刑期以上,总刑期35年以下,不超过20年,所以是单个最高刑期~20年;
(2)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是单个最高刑期~25年。
(3)如果总刑期不超过20年,则单个最高刑~总和刑期。
2漏罪并罚:漏罪分为新罪和漏罪(分界是判决)
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刑期~判决刑期和漏罪刑期合并刑期,选出后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20年或者25年)
新罪是先减后并:判决刑期减去实际执行,然后合并新罪刑期
行为人在判决原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先算老账再算新帐
附加刑的并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开始计算(无法吸收)。
*缓刑:任何犯罪都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适用条件: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2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4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符合这四个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但未成年人、孕妇、75老年人符合条件就应当适用缓行)
缓刑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可以适用禁止令
撤销缓刑的原因:1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什么时候都要撤销)2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如果过了考验期,就不需要撤销)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仍需与前罪数罪并罚。
新犯新罪被撤缓后实行并罚,尽管再次符合缓刑条件,也不得再适用缓刑;因漏罪被撤缓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专题15刑罚的执行:减刑和假释
*减刑:只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立即执行、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人。(减刑由监狱所在地的中院决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之日起诉)
减刑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任何犯罪分子都可
以减刑、累犯也可以)(不包含死缓,即死缓改为无期不是这里的减刑)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减刑的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总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约等于13年,死缓约等于17年,限制减刑的死缓27年或者22年。(减刑次数没限制)(减刑是基本人权)
减刑和假释的对比:1不履行财产性判决不得假释,减刑幅度小2拒不认罪悔罪或恶意不履行判决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3职务犯罪中不积极退赃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
*假释:虚假释放,做1/2以上。适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13年以上)的。特殊情况提前假释的要报最高院核准。(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十年)
不得适用假释的条件:1累犯2因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单个或合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3没有悔改表现4不积极退赃
撤销假释的原因: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2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和缓刑一样)
专题16刑法消灭制度
追诉时效的期限:一般从犯罪成立时开始计算,连续犯或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开始算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已满五年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判处五年的,要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判处十年的,要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时效20年
追诉时效的延长(无限延长):公安机关在找、被害人在找、最高检随时追诉的权利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
(刑事诉讼采用从新原则,刑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应当按照各罪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轻罪超过诉讼时效的,应该就单一的重罪追溯)
刑罚分则
罪状(犯罪描述)+法定刑。引证罪状是引用上一个条文,空白罪状是引用其他法律。
法律注意规定:不改变相关内容,只是对既有规定的重复
法律拟制规定:原本不符合,但刑法给予特别的处理。(特批的规定)比如持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认定当中的疑难问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财产性犯罪:盗窃抢劫诈骗等。也保护占有权,禁止黑吃黑,自救行动(白吃黑)刑法不管。原则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原占有、建立新占有),两个例外: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罪。
(财产犯罪以后处分赃物、杀人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都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对个别财产犯罪:不论多少钱都构成犯罪
对整体财产犯罪:经济总量没损失就不构成(被忽悠两万块钱购买了价值约为两万的按摩椅不构成诈骗)
抢劫罪:普通抢劫罪、(2)持凶器(凶器是备用的)抢夺转化成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后窝藏赃物、毁灭证据、抗拒抓捕转化成抢劫(不使用暴力走不了,当场使用暴力)(未成年人不承担)(先天不足+轻微伤、摆脱方式:甩手+轻伤)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抢劫的对象: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行为人仅仅以所输或所赢的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不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的客观表现:排除被害人反抗+劫取财物=抢劫罪
排除被害人反抗:暴力:程度上%压制被害人,不要求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限于财物占有者,其他阻碍者也可以。胁迫: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昏醉抢劫(恶意灌醉取财),但一般喝酒(喝醉后起意)是盗窃(在喝酒时有无不良居心)
劫取财物:抢一般物,也包括抢借条欠条等财产性利益。钱必须是抢来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取财(没有寻求救助和报警的机会)(强调两个当场,敲诈勒索罪不强调两个当场)。
普通抢劫的加重构成:法定刑十年以上到死刑
类型:1抢劫致人死亡2入户抢劫3在交通工具上抢劫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6持枪抢劫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
入户抢劫:首先是非法入户+侵犯人身财产目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全程在户内
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包含小型出租车、全程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银行金融机构:不包含抢办公用品、包含ATM机和运钞车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每次都独立成罪且达到既遂标准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毁灭证据抛尸行为也是抢劫致人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真军警不适用、仅仅是口头宣称不属于
持枪抢劫:必须是真枪、在口袋里不算
盗窃罪:对象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盗窃后销赃(等价交换)的原则只成立盗窃一罪,但如果销脏远超过实际价值定诈骗。
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秘密窃取
犯罪成立是起点,犯罪既遂是终点。未遂是要有既遂的可能性。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论多少钱都成立盗窃,一般盗窃要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数额较大:主客观相统一。“天价葡萄案”的行为人无罪。
多次盗窃:不要求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扒窃:与被害人贴身的财物。
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使用或者显示凶器。
入户盗窃:部分行为发生在户内即可。
盗窃金额:银行卡用多少算多少,实际损失多少算多少,购物劵直接认定金额,违禁品不计算数额。
盗窃既未遂的判断:控制说。大件物品要搬出监控区域
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犯罪分子得到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核心是被害人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1要有处分权(占有就有处分权)2要有处分能力(精神病小孩没有)3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有形物自愿放弃占有,债权自愿放弃追索)4主观上要有处分意识(知道处分了财产,偷换商家 三角诈骗中看第三人的“阵营”来判断是诈骗还是盗窃。
诈骗与盗窃的区别:盗窃中犯罪分子拿走财产被害人不知情,而诈骗中被害人知情。(调虎离山的成立盗窃罪)(文物价格高低不成立诈骗,但隐瞒客观属性构成诈骗)
抢夺罪:抢夺是单一行为,抢劫是复合行为。
侵占罪:1代为保管拒不返还的2遗忘物埋藏物(无人占有的财产)拿走构成侵占罪(亲告罪,侵占法定刑偏低,抢劫罪偏高)(基于职务占有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
代为保管的财物:第一步的占有是合法的(没有明显的违法理由)第二步非法。(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
无人占有的财产(侵占罪的核心):一个财物取得时有人占有还是无人占有是区分侵占罪和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关键。占有是控制,也是一种财产秩序。
盗窃是偷,侵占是捡,应该扩大盗窃的范围,缩小侵占的范围。判断模糊尽量作为盗窃。
在出租车上将遗留物拿走属于盗窃(要扩大盗窃罪的范围)。特殊事件不改变占有关系(水灾车祸等)。洗汽车和洗衣服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恐吓罪):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内容不要求真实,手段不要求合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犯罪分子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抢劫是%控制/支配受害人,且使用暴力到压制被害人反抗,要求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给钱)。敲诈勒索被害人还有一定的选择权,原则上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轻微暴力,敲诈勒索不要求两个当场。
敲诈勒索与过度维权:有理由要钱,哪怕过多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目的)。是否达到目的不重要。
抢劫罪和绑架罪:绑架是抢劫的升级版。1有第三方,而抢劫罪只有两方2看第三方是否得知抢劫的存在,得知就是绑架,不知就是抢劫(通说观点认为两者是对立关系:非此即彼)
不同财产犯罪的区别:对被害人的影响不同。抢劫罪对被害人的控制是%,敲诈勒索是75%。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员工(非国有单位的员工)要基于职务便利(自己经手保管的现实支配)拿走财产,标准是六万元。国有企业员工拿走财产是贪污。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损人不利己(打破别人占有,不建立新占有)
挪用资金罪:非国有单位员工,因私犯罪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因公犯罪,将此公用的钱挪作彼共用的钱)(挪用公款罪是国有单位员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件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果没造成严重后,且在公诉之前支付,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造成流产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罪,是对母亲的故意伤害罪。自杀本身无罪。
与自杀有关联的行为有罪与否:(教唆、非实行性帮助、相约自杀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因为决定权在死者手中;逼迫、欺骗、亲手杀人自杀决定权在逼迫者欺骗者手中,成立故意杀人罪。谁在决定选择自杀,谁对死亡结果负责)
引起别人自杀的,原则上不对后续的自杀结果承担责任,原则上不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罪数的认定:实施其他犯罪又杀人的:1将杀人作为犯罪的手段,结果加重犯2转化犯(想象竞合:聚众斗殴中打死人的,从一重罪)3实施任何其他犯罪之后,再去杀人的,原则上数罪并罚。例外:绑架后杀人的,只定绑架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伤害行为:头破血流的进攻)
故意伤害罪:他人生理机能的受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区别:对死亡结果的心态不同(前者对死亡是过失,后者对死亡是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伤害行为要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
竞合换算理论:想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50分的恶意),结果生产了有毒有害食品(分的结果),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定生产不符合安全食品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以是一人组织也可以是多人组织。针对的是活人的器官(如果是尸体就是侮辱尸体罪)。是财产犯罪,有出卖目的就可以。
强奸罪:对象是妇女或幼女。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1奸淫幼女2强奸多人的3在公众场合当众强奸的(十年以上到死刑)5两人以上轮奸6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10~14周岁幼女伤害的7强奸致人死亡的或其他严重后果:自杀精神失常等,但不包括怀孕,但导致痴呆女怀孕可以认定是严重后果。(如果是泄愤或结束后杀人的都应当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任何犯罪后再强奸的,原则应该数罪并罚;例外是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的,只定拐卖妇女罪。
未成年人(14-16)与监护人自愿发生关系:会构成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他人(男女皆可)。侵犯他人的性羞耻感。
强制侮辱罪:对象是妇女。
猥亵儿童罪:14周岁以下的儿童,法定刑是五年以下。如下加重情形(法定刑5-15年):多次猥亵儿童的、聚众猥亵、当众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侮辱是说真话,诽谤是说假话)
(猥亵和强奸是竞和关系,强奸是更严重的猥亵)
条非法拘禁罪:
1对象是他人现实的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的要从重处罚
2犯前款致人重伤的,3-10年(法定的从重情节)
3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使用暴力致人受伤和死亡的按照、)
4为了索债(包括赌债和高利贷)拘禁扣押他人的,按上述规定。(非法拘禁+正当目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不正当目的=绑架罪)
条绑架罪:控制人质就是既遂
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也可以没杀死)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绑错了人应该是绑架罪的未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象是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以出卖为目的+控制妇女儿童为手段。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导致重伤死亡的十年以上至死刑。任何人都无权卖掉小孩。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出卖目的。是轻罪,所以实施其他行为后应该数罪并罚。让妇女儿童来去自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组织儿童乞讨罪:需要使用暴力手段,无则是拐骗儿童罪(骗来做儿子等)
诬告陷害罪:想让好人坐牢。对象是具体的某个人。必须要捏造(无中生有)他人犯罪事实(本质是捏造证据),向司法机关告发。(黄赌毒独享不是犯罪)
侮辱诽谤罪:都是骂人。但侮辱说的是真话,还可以使用暴力。诽谤说的是假话(造谣),不使用暴力,但太过天真的假话就是侮辱(长得像狐狸精、妓女所生、猪脑子等)。
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诽谤罪说的是普通的假话,诬告陷害罪说的是别人涉嫌犯罪的假话且向司法机关告发。
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是羞辱一个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羞辱别人的性羞耻感。
刑讯逼供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人,所以一个人偷了被打,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把人逼死了是故意杀人罪(方法包括肉刑和非肉刑)
暴力取证罪:对象是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辅警和人民陪审员)
两者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被害人自杀)。
重婚罪:有结婚证的人再次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遗弃罪:对老弱病残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也包括福利院养老院等)(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紧迫性的高低,所以两者是竞合关系)
虐待罪:家庭成员之间,慢慢折磨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等。组织未成年人使用兴奋剂也认定此罪。
雇佣童工(未满16周岁)从事危重劳动罪:同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该数罪并罚,雇佣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事一般劳动还是认定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不限于本单位职工(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于强迫劳动罪是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剥夺人身自由)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仅惩罚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可以定妨害公务罪。
侵害通信自由罪:一般人都可以成立。包括退回的信件。
私自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只能是邮政人员。要利用职务便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大于隐私。非法获取或者合法获取后非法泄漏。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与爆炸决水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的。基本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年以上到死刑。具体危险犯
放火罪:某个部分独立燃烧就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危险性较小,与之竞和)
偷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偷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人流量比较密集的地方高空抛物构成此罪。
开车可能会有三个罪:三种危险性递增,危险性越大,越应该定重罪。
危险驾驶罪(轻度危险,如醉驾,0-6个月)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中度危险0-3年、3-7年、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15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罪,重度危险,危险状态3-7年、严重后果10-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如果没使用,可以认定毁坏财物罪),重要部件的破坏。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属于危险物质
交通肇事罪:任何人都可以(包括行人)。指使别人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发生在道路上,在道路之外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逃逸行为致被害人死亡),7-15年有期徒刑。但肇事后把受害人放到隐秘的地方应成立故意杀人罪。
公交车上司机和乘客打架:针对方向盘的,原则上都应该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碰瓷一般认定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醉酒(不包括毒驾)驾驶、追逐竞驶、驾驶校车、危险品管理的车辆。
妨害安全驾驶罪:乘客轻微殴打司机。一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或管制
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时违反规则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瞎指挥的。
前期生产管理不规范:能完成事故的现实危险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组织者领导者,耽误事故抢救。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是没有理由持枪,私藏是之前有理由后来没有。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出借出租就构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有持枪证的人,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本质上有持枪资格的人出借给无资格的人)也包括出质,流氓之间流转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构成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只有是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以定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即使是法条竞合,在本章也要择一重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法,销售金额五万元(不扣除成本)(库存15万以上是未遂)。(行为犯2个:生产、提供、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险犯3个,结果犯4个)
生产销售假药罪:假药是害人的药。最高可判死刑
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罪:不论药有无疗效,程序上没有履行手续。(一般三年以下,严重后果3-7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物中加毒(包括地沟油、瘦肉精)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罪:危险相对较小。添加剂超标、过保质期
本节通常不适用缓刑,可适用职业禁止。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本节从重者。(劣药有点疗效,假药完全没疗效)
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象是报海关交税后可以进出口的。走私本质是逃避海关监管。海关监管现场被抓获的就是走私既遂。
走私贵金属和走私文物罪:仅禁止出口。进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废物罪:仅禁止进口,出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视同走私的:来料加工在境内销售的、买水货假借捐赠名义走私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后出售的应该数罪并罚。一般包括弹头弹壳,但如果用不了就不算;经鉴定是废物的,定走私废物罪。走私仿真枪也定该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需要以传播或者牟利为目的。走私中妨害公务的要数罪并罚。
概括的故意:这样那样都行。确定的故意:我只想做这个,不想做那个。
黄赌毒独享不构成犯罪,共享构成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利用对人财物的管理的便利。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所有的行贿罪)。行贿人主动交代可以减轻免除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主动交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国有单位人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国有公司董事经理
伪造货币罪: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使用的是诈骗罪。
变造货币罪:用材全真,没有改变真币的模样。使用变造的货币是诈骗罪。
持有假币罪:查不清楚来源和去向才定该罪,所以持有假币罪是兜底性的罪名。使用假币罪两个特征:按面值来用(不论用途合法非法)、投入流通,使用假币罪一般会诈骗。
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的区别:前者两方都犯罪,后者只有使用者犯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选择性罪名,原则只定一个罪)
类似于假币、假发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一连串行为具有连贯性原则上定一个罪(购买后必然使用等)。如果是单纯的运输并不必然使用,如果使用可以数罪并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赚公众的利益差,个人做银行。对象是公众的钱(不包括亲朋好友的钱)。公诉之前积极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个人存款放贷不构成犯罪。职业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高利转贷罪:赚取银行的利益差。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罪名中有“贷”字的,都是银行的钱)
1高利转贷罪、2贷款诈骗罪、3骗取贷款罪的区别:1是赚银行的利益差2是卷银行的钱跑路3弄虚作假去贷款,手段不合法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别法):洗走私罪、黑社会、贪污罪、毒品罪、金融犯罪等上游犯罪所得的(包括自己在上游犯罪中所得的)。洗钱罪有相对独立性。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区别:洗钱在于逃避金融监管,且只来源于上述七类犯罪,后者包括一切犯罪的。
卷一个人的钱跑是诈骗,卷一群人的钱跑是集资诈骗,卷保险机构的钱跑是保险诈骗,卷银行的钱跑是贷款诈骗。(卷任何人的钱跑都是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赚利息差)是想还的,集资诈骗是不想还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择一重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不区分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最常见的是恶意透支(透支行为反常)
类型: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4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表现形式本质在于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用pos机套现的成立非法经营罪)(用本人真卡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一般数额是五千,真人真卡恶意透支的是五万。(骗领信用卡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总结:凡是信用卡的犯罪,犯罪分子用的不是本人真实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盗窃抢劫真实的信用卡以后再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抢劫罪)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