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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前患有老年痴呆且复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

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被确诊为老年痴呆,其后双方复婚,但婚后一方的老年痴呆并未治愈。婚姻的成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婚姻自始无效。由于老年痴呆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据此,患有老年痴呆一方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民事 婚姻无效 离婚 老年痴呆 复婚 治愈 结婚实质要件 自始无效 精神疾病 近亲属

高X与前夫离婚后,婚生女朱X由其前夫抚养。之后,高X与杨X相识,并于年缔结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X与杨X无法和睦相处,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高X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X离婚,后撤回了起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因此好转。之后,双方分居生活,并于年离婚。朱X为履行赡养义务,将高X送入敬老院休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年1月,高X被确诊为老年性痴呆,同年,高X与杨X复婚。后高X经另案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朱X以高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提起诉讼,申请宣告高X与杨X的婚姻无效。

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一方被确诊为老年痴呆,双方复婚后,夫妻一方的老年痴呆并未治愈,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高X与被申请人杨X的婚姻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的成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婚姻自始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三类: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疾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此,在夫妻一方已经被确认婚前已具有不宜结婚的疾病时,对其具有监护义务的子女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便与子女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被送入敬老院休养期间,客观上未能与女儿共同生活,但女儿已实际承担监护和照顾义务,仍应视为夫妻一方与女儿进行了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与原配偶复婚后,经鉴定确认其婚前已患有老年性痴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老年性痴呆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故妻一方的子女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夫妻双方的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年8月27日修改,自年8月27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朱X诉高X、杨X婚姻无效纠纷案

婚姻家庭法·结婚制度·婚姻效力·无效婚姻(L)

婚姻无效纠纷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年第1集(总第37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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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朱X

高X杨X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朱X。

被申请人:高X、杨X。

被申请人高X与前夫于年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即申请人朱X由其父抚养。年,两被申请人高X、杨X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高X曾于年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于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年离婚。年12月,朱X将高X送入上海长宁区广善敬老院休养,每月费用元。年1月,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确诊高X为老年性痴呆。年7月,高X与杨X复婚。年12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X患有老年性痴呆(混合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后,经法院宣告高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申请人朱X依据《婚姻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要求宣告两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中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中,高X自年与杨X离婚后,与女儿朱X共同生活,在朱X结婚成家后,也经常在朱X处居住,虽然其间高X确与杨X共同生活过,但嗣后由于高X的精神状况朱X将其领回,并经由高X的单位将其送人敬老院休养,此阶段客观上朱X虽未与高X共同生活,但实际已承担起监护照顾高X的责任,广泛意义上仍应视作朱X是与高X共同生活,故朱X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高X与杨X的婚姻无效。高X行为能力的鉴定和判决虽是在高X与杨X办理复婚登记之后作出,不能证明高X办理复婚手续时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病史资料,足以证实早在复婚之前高X就已经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故可以认定高X婚前即患有老年性痴呆,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婚后又尚未治愈。综上,高X与杨X始于年的婚姻虽在形式上经合法登记结婚,但具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朱X据此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高X与杨X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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