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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规定,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一般要采用书面方式,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四、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立法目的进行考察,此处所谓“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属于对监护人的代理权的法定限制,也即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当在法律所界定“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出该范围。如何界定“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是通过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各种情况,实质客观判断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结合目前遇到的这个问题,从生存法则和生活经验来看,为被监护人提供医疗、教育、生活必须的行为,属于“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行为。李先生一家急需一笔资金安排老父亲住进老人院,实属为了被监护人的医疗、康复、生活必须的目的,因此应当认定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己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属于合法行为,依法当属有效。1、启动民事特别程序,由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告老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法院宣告之后,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指定监护人。3、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效率,可以在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指定监护人。4、一般来说,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指定为确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只有对指定不服的(包括他人不服和被指定人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5、为了表述方便,被申请人可能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可能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要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依据被申请人认知障碍程度而定,为了表述方便,文中全部使用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方法。处理此类案件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之后,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该判决书送达即可生效!因此,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市民李先生一家遇到的难题也完全可以解决。杨金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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