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不算是标准的科普,只是对自己1月25日至4月25日抗新冠疫情的一个理论总结,这篇文章可能只有少数人可以看下去,因为有点难度。但是,如果大家在选择药物或使用药物时,有一个判定原则,会是自己和家人生命的保证。人人都会犯错,这次疫情的整个过程中,我犯错的概率比较低,可能与我坚持“有罪推定”原则有关。
什么是“无罪推定”、“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首先认为审查对象是无罪的,然后用大量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如果证明不了,就判“无罪”。其最终结局是:“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哪怕实际可能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准则,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轰动全球的被控犯有双重谋杀罪的美国前橄榄球黑人巨星辛普森在洛杉矶被宣判无罪的案件,是美国证据原则的体现,这场全球瞩目的“世纪审判”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首先认为审查对象是有罪的,然后用大量的证据证明其无罪,如果证明不了,就判“有罪”。其最终结局是:“宁可错杀无辜,不放过一个坏人”。“有罪推定”在现代司法价值理念中是被否定的,有罪推定往往为刑讯逼供,自诉有罪等情形相联系,“有罪推定”视为违反人权保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即体现我国刑事司法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进步,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然体现着“有罪推定”原则。
药品使用与管理中应该依据
“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原则呢?
药物管理“无罪推定”原则:首先假设“药物是无害的,低害的、有效的”,再提供证据证明,即使证据不充分,也会判定为该药是“无害的、有效的”,结果是:宁可上一大批“无害无效的药或有害有效的药”,也不放过一个“无害(低害)有效的药”。我们国家在药品使用与管理中,虽然没有明确采用“无罪推定”,但很多药品的审批是按“无罪推定原则”管理的。
比如有些中成药,安全但无效,也就是没有足够的临床试验证明“该药有疗效”,但基于“无罪推定”,它们被认为有效,从而批准上市。
年2月,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的毕井泉说:“安全无效的药有存在的必要吗?”。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许多安全无效的药品不但被批准上市,还进入了医保目录。今年3月,现任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直截了当地指出:“长期以来,医保药品目录内安全无效的‘神药’盛行,‘只进不出’,影响群众获得优质药品服务”。两位局长的正式发声,却未能将安全无效的药物清退出市场,这可能与商业集团的利益有关,也与药品管理原则有关。
此次新冠疫情中,临床药物的推荐使用,依据的也是“无罪推定原则”,认为只要是“抗病毒药,不管抗什么病毒,对新冠病毒都有效”,即使没有任何临床证据,或只是做了一个体外实验,就认定这些药物有效,宁可错用一千个药物,不放过一个可能有效的药物。
我投入新冠疫情救助(1月25日—4月25日)三个月了,在1月底,我就连续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