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居委居民章某系企业退休职工,已经八十多岁了,是一名孤寡老人,同辈的亲属都已过世。十年前他的一个外甥女和一个外甥把他送到养老院,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近年患上了老年痴呆症。随着物价人力的上涨,近年来养老院提高了养老费收费,同时章某又是一名失智老年人,按照收费标准章某每月需交纳养老费元,而张某老人每月的退休金只有元出头,从年开始章某的工资账户出现了倒挂。对此,养老院负责人就其养成本的增加以及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养护问题,找到厦门居委会沟通此事。
c27.,3.,56.,5.,92.,4.L92.07,11.9C88.34,11.,84.,11.,81.,11.z"fill="rgb(,,)">针对养老院的请求,厦门居委邀请法律顾问庞律师共同商讨此事的解决方案。庞律师提出,必须先走访章某的外甥和外甥女以及养老院的负责人,对养老院的相关工作及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如果是心智正常的老人,一名护工就可以胜任,而对于失智老人,两三名护工也未必能够忙得过来。每增加一名护工,每月就要多支出几千元工资,可见,失智老人的护理难度和成本确实是较大。对于章某这样的失智孤寡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是正常的老人,在入住时养老收费是按普通护理收费标准收取的,他的退休金还是能够负担的。但是因他现在患有失智病症,已提高为一级护理,养老院对其提高相应的收费也是正常合理的。目前章老民事行意见: 1、对章某这样孤寡失智特殊老人,在他失智后无力负担增加的养老费情况下,居委会和养老院应当依据或参照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主动向民政部门申请争取相关扶助补贴,以弥补养老院因护理难度和成本支出增大产生的亏损问题。 2、章老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了保障其今后在养老院生活获得被监护的权利,居委会应当尽快联系和找到章某老人的远房亲戚,并且由居委会、养老院及章某老人的亲戚三方先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张某老人的监护人,如协商不成则由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上述法律意见在居委律师的咨询和协调下,居委会、养老院及有关人员已经过协商,对章某老人孤寡失智后在养老院后续生活面临的问题已基本妥善解决。 一、失智孤寡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在他们无力负担增加养老费的情况下,养老院不得将其拒之门外,居委会及民政部门也应当依法作为,使章某老人在养老院后续养老生活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居委顾问律师在本案的咨询和调查中依据关法律规定,向居委会、养老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详细解释了章某作为孤寡失智老人所享有的养老保障权利及民政部门、居委会、养老院等组织应承担法定义务。 二、孤寡老人章某作为失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养老院中养老生活应当依法享有被监护的权利。 章某入住养老院时神志正常没有意定监护人。为了使其人身和财产受到监护不被侵害,居委律师向居委会、养老院及相关人员详细说明了为其依法确定监护人的必要性、法律原则和法定方式。 老年人在养老院养老生活今后必然会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及组织对此都应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