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聂女士反映,其父亲今年已经八十岁高龄,住在江北新区扬子护理院已经有八九年的时间了,前段时间,院方通知她去签承诺书,其中有关于护理院“免责”的条款。聂女士很纠结,若不签字,担心护理院不再接纳老人;若签字,万一真出了事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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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签“免责书”很纠结也无法接受
扬子护理院是一家在福利院基础上成立起来的,如今在这里的需要护理人员有多人,聂女士父亲就在其中。
聂女士表示,她父亲此前一直住在扬子护理院。近三年期间,其父亲被查出患有老年痴呆后,在护理院中出现了多次摔伤的情况。
从去年12月开始,护理院方面多次要求她签订一份免责书,上面列出了出现意外情况与护理院方面无关,这让聂女士很纠结也无法接受。
“老人已经第四次跌倒了,福利院对跌倒没有歉意,反而让我们签订免责协议。老人跌倒我没有追究他们责任,如果签订了这个协议,老人是不是跌得更重,我也不知道后续什么情况。”聂女士说。若不签字,聂女士担心护理院不再接纳老人;若签字,万一真出了事如何维权?
22日上午,南京晨报记者陪同聂女士来到了南京扬子护理院,见到了聂女士口中所谓的免责协议。上面写道:聂女士的父亲患有老年痴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养老院期间有加重的趋势。而在日常的料理中,老人家属出现送药不及时,不同意检测血糖等不配合的情况。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老人出现任何情况,以及发生的一切后果聂女士自愿承担责任。
老人病情加重家属配合度不高
南京扬子护理院理事长陈伟介绍说,“随着聂女士父亲病情的变化,护理难度在加大,老人的家人对老人的病情变化不是很认可。原因是我们提供的服务能力上,我们要对老人做客观评估,医院看,然后看结果。如果我们有能力,我们会做到,如果我们达不到,你应该到相关的护理院去。”
该负责人表示,护理院尽管具有医疗许可,但考虑到老人病情加重,再加上家属配合度不高的情况,老人随时可能会出现病情加重或猝死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老人家属并不同意转院,他们才想到让家属签署免责书,减少护理院方面的责任。
陈伟表示:“我们是对预知到的风险进行告知,要跟家属做个沟通。比如老年痴呆,我们没有提供一对一24小时看护。比如桌角都贴起来了,但老人会撕掉,撕掉以后就摔倒了,家属就赖我们。家属的意思是到你养老院了,养老院就要承担所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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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需要家属和院方互相配合
对于院方要求转院的说法,聂女士说老人已经在这里住院近九年,如果转院老人将无法适应新环境。
南京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表示,老人居住在养老院需要家属和院方互相配合照料老人。针对聂女士的诉求,后期他们会进一步协商。
南京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说,“我们尽量协调,家属要配合护理院的要求,医院也不能不管。告知家属不能把老人送来就不管了,老人出事了就找护理院,这个也是不公平的,关键是要配合。”
免责条款如没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免责
那么,护理院方面要求老人家属签署的“免责书”真的能够免责吗?
这事要从两方面来说。
一、律师表示,所谓的免责条款,如果涉及护理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可免责。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虞立峰说,“如果没有尽到诊疗和护理应尽的义务导致患者发生损害,肯定要承担责任。虽然有免责声明,医疗机构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所预见,之后应该采取措施避免。如果预见到了没有采取措施,不能因为免责承诺免除责任的。”
二、律师同时指出,在护理院方面对老人做好安全保障的同时,如果出现老人家属不配合的情况,导致老人产生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护理院方面的责任。
还有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
如果协议中免责前提是老人因自身素质、疾病、自己原因导致死亡等情况就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在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因老人自身原因导致侵权纠纷养老院可以申请免责。如果养老院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养老院只能在自己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申请免责。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卢斌
编辑:三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