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克锋)4月12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完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已将老年痴呆症等重度失智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保障范围。
记者从市医保局进一步采访了解到,试点期间,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中,因患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痴呆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智人员的日常照护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将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准入条件包括,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因患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痴呆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具有二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有效的重度失智相关医学证明(24个月以内)的人员;评估结论支持临床诊断和病情判断,病情为重度失智的人员。
根据失智人员疾病特点和不同家庭的照护需要,在试点期间确定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形式。定点长护机构需对入住的重度失智人员实行“失智专区”管理,划出一定区域进行集中照护服务。
对重度失智人员在定点长护机构“失智专区”发生的照护费用,按照失智人员享受照护服务的天数,按日定额(不含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付至定点长护机构。长期照护60元/天,日间照护50元/天,失智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伙食费、接送费等自理,自费项目及标准由双方协商,列入入住协议。
对申请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重度失智人员采取专家鉴定、初步筛查、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是否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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